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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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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2. 2.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中指出,雇主在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時,應指派具有相關資格及專業知識經驗的操作人員擔任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容器的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工作。此條規定涉及到對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管理,並要求保存相關紀錄和簽認表單。 舉例:被告涉嫌違反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因在作業場所中設置了兩座以上的第一種壓力容器但未指派合格的操作人員作業主管,導致相關操作紀錄和簽認表單未能保存三年備查,因此觸犯了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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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規定:「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