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中指出,雇主在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時,應指派具有相關資格及專業知識經驗的操作人員擔任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容器的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工作。此條規定涉及到對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管理,並要求保存相關紀錄和簽認表單。 舉例:被告涉嫌違反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因在作業場所中設置了兩座以上的第一種壓力容器但未指派合格的操作人員作業主管,導致相關操作紀錄和簽認表單未能保存三年備查,因此觸犯了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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