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