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