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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2.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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