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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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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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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35 條規定:「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