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7條中,規定移動式起重機在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時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若是在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時,則不在此限。 根據法律典籍《被告許老伯犯危險駕駛罪案件判決書》中的相關部分,起重升降機在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如未遵守可能構成危險行為,對於從事作業的移動式起重機,也應該注意到在道路或鄰接道路上作業時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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