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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2.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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