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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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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2. 2.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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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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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