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22至24、第三目之13至15、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六章 附則
§ 51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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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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