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17條,雇主在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 氣罩應該放置在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的位置,如果是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則應該盡量靠近發生源。 2. 應該盡量縮短導管的長度,減少彎曲的數目,並在適當的位置設置易於清潔的口和測定孔。 3. 如果設置了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排氣機應該放在這些裝置之後。除非所吸引的氣體、蒸氣或粉塵不會引發爆炸也不會腐蝕排氣機,此情況除外。 4. 排氣口應該放在室外。 5. 在製造或處理特定化學物質的作業時間內,局部排氣裝置應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2.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雇主在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在氣罩連接導管的適當位置,設置用於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的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裝置。 範例:例如,在一家化工廠中,使用特定化學物質進行生產作業時,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17條的規定,雇主應該在每個化學物質發生源的位置設置氣罩,並在適當的位置設置易於清潔的口和測定孔。另外,在局部排氣裝置的運轉過程中,應降低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並且設立監測裝置以確保排氣裝置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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