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8 條的相關規定,這項法規旨在保護勞工免受特定化學物質危害。根據第一條,雇主設置的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必須由專業人員設計並保持其性能。舉例來說,如果工廠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並設有局部排氣裝置,這個排氣裝置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設計並保持其正常運作。 根據第二條,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必須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的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這意味著設計師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訓練和資格。 再者,根據第三條,設置完成後的局部排氣裝置應進行原始性能測試,並製作相關的測試報告。這些文件和紀錄應該保存十年。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化學工廠設置了局部排氣裝置來處理有害氣體,他們必須進行原始性能測試並保存測試報告,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作。 最後,根據第四條,當局部排氣裝置改裝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進行,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當局部排氣裝置需要進行改裝時,雇主必須遵從相關的設計和測試程序,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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