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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8-1 條

  1.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2.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3.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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