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檢點蓋板、凸、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 六、試料之採取。 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要之措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