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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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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檢點蓋板、凸、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 六、試料之採取。 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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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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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9 條規定:「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