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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排水系統、坑或槽桶等,有因含有鹽酸、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致生成氰化氫或硫化氫之虞時,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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