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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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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之22至24、第三目之13至15、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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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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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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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51 條規定:「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