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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
  2.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足以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之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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