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回答條款和款項中,這位教授對於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2 條的要求十分精通。在該條第一項中,要求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特定化學物質設備的作業場所中,工作人員在發生意外時能夠快速、安全地撤離到地面。 而在第二項中,則規定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在室內作業場所中,至少應有一處避難梯或斜坡道是位於室外,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撤離通道。 根據這些法條的要求,可以舉出案例來加以證明。例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二八條規定,一場工地未設置任何安全措施及設備,導致勞工在作業中墜落意外。該案例可以說明在缺乏適當的安全設施下,工作人員容易遭遇危險。 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22 條的規定下,要求雇主必須設立適當的避難通道,以確保工作人員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安全撤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