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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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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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 6 條規定了雇主在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時應該採取的保護措施,包括改善作業方法、減低作業頻率、縮短搬運距離、減少搬運物體重量、調整搬運速度,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的健康和安全。 參考資料:勞動部 - 103.12.12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6條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37289&flno=6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工廠的勞工需要長時間搬運重物,根據這條規定,雇主應該考慮使用機械來代替人力搬運,或者減少搬運的頻率和距離,以減輕勞工的工作負擔,保護其健康。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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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