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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2.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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