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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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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2. 2.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五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3. 3.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雇主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六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4. 4.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5. 5.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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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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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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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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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7 條規定:「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