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6 條的第 1 項規定,雇主在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時,必須確保在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停止運轉。而對於第 2 項規定,設有前項裝置的地方,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例如,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中的案例資料,有一家公司被發現違反了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因為他們的換氣裝置在有機溶劑作業時停止了運轉,違反了該條例的第 1 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