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訓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
這條法規是要求雇主在讓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必須確保作業場所有良好的通風設備,並隨時確認勞工的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以及有機溶劑的使用情形,必要時要採取必要的措施。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工廠需要使用有機溶劑來製造產品,那麼工廠的負責人就必須確保工廠內的通風設備良好,並且隨時確認工人的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以及有機溶劑的使用情形,如果發現有問題,就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增加通風設備、提供防護裝備等等,以確保工人的健康與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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