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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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各四烷基鉛蒸氣發生源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及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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