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第十六條規定事項。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