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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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 2.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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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知,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了雇主在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的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以防止粉塵的擴散。在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的情況下,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的呼吸防護具時,則不在此限。這是根據「勞工安全衞生設施規則」所訂定的法條。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進行了一次短期的粉塵清理,並且在清理作業期間為工人配備了適當的呼吸防護具,則根據這項法條,不一定需要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的設備。 至於第二項規定了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這意味著換氣裝置需要有動力輸入來進行外氣的置換,以確保坑內空氣的品質。這也是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訂定的法條。 總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11 條主要是為了保障從事粉塵作業的勞工健康,並避免粉塵的擴散而設立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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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