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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2. 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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