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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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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 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 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 四、礦物等:指下列之一之物質。 (一)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岩石或礦物。 (二)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 五、密閉設備: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六、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 七、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之粉塵之設備。 八、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九、作業時間短暫: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每日作業不超過一小時者。 十、作業期間短暫: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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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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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 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