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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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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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