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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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於設置後,應確認該機器人之動作與關連機器間之運動狀況及阻擋裝置之機能,無異常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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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20條,機器人在設置後必須確認其動作和相關機器之運動狀況,並檢查阻擋裝置是否正常,只有確認無異常後才得使用。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該條規定雇主應注意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同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後,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這條法規的範例是當工業用機器人在使用時發生異常,必須依法由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後才能移動或破壞現場,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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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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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