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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自動運轉之機器人,在其起動後應確認指示燈等顯示在自動運轉中。因機器人或關連機器發生異常而必須進入可動範圍內搶修時,應於人員進入前,以緊急停止裝置動作等方式停止機器人之運轉,除使工作者攜帶安全栓外,應在啟動開關處作禁止觸動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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