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如操作機可調整者,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其輸出。 三、遇下列狀態時,可自動停止動作,並設置指示燈: (一)因油壓、氣壓或電壓之變動,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 (二)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 (三)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 (四)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 四、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不能開始動作。 五、因工作者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能自動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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