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7 條
雇主對乾燥設備、以氣體燃料或液體燃料等為熱源之加熱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七、加熱設備之燃料供應系統控制閥、電磁遮斷閥,或其他安全遮斷裝置之功能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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