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