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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板、凸、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六、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七、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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