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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2 條

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 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 三、電路有無漏電。 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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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2條,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有每月定期檢查的義務。具體來說,應該每個月檢查以下事項: 1. 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的運作狀況。 2. 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的運作狀況。 3. 電路是否有漏電的情況。 4. 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是否有損傷的情況。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舉出這樣的一個範例:假設某公司有壓力減壓艙用於特定的作業場所,雇主應每月定期檢查壓力減壓艙的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警報裝置、電路是否有漏電,以及電器、機械器具和配線是否有損傷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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