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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5-1 條

  1. 1.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考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一)事業單位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者: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事業單位未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者: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五、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該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推動及查核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2. 2.前項各款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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