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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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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2. 2.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3. 3.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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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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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4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