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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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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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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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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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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
承攬
或再承攬時,如該
承攬人
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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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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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1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1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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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64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7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報告
§8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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