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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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服裝應為棉質品,凡有接觸火藥之人員,應著防火圍裙、護目面罩、防塵或防毒口罩、安全帽、能減少磨擦之膠鞋或布鞋,以減少皮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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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0 條,勞工在工作時應穿著棉質服裝,並且接觸火藥的人員應當穿戴防火圍裙、護目面罩、防塵或防毒口罩、安全帽以及能減少磨擦的膠鞋或布鞋,以減少皮膚的暴露。 範例:例如,在被告蔡秋埤經營的爆竹工廠中,工人如果有接觸火藥的工作任務,依據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0 條的規定,應當穿著符合標準的防護服裝,以減少對皮膚的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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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