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雇主對於所僱勞工,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應每半年施以一次以上之在職訓練,並予紀錄。其訓練課程如左: 一、火藥常識:爆竹煙火用各種原料之化學性質與物理性質。 二、作業程序。 三、安全規章。 四、災變預防、消防、避難與疏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目前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