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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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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廠內各建築物間,應依其經常儲存之成品、半成品或作業中所使用之火藥量,保持如附表一所列之安全距離。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2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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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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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 條規定:「雇主對於廠內各建築物間,應依其經常儲存之成品、半成品或作業中所使用之火藥量,保持如附表一所列之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