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 條
快速跳轉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24279 頁)
回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24279 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