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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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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24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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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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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9 條規定:「雇主對於廠內工作場所應嚴格區分為管理區、庫儲區與作業區,其所包括建築物如左: 於無火藥區與有火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