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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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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仍有動力之油輪,洗艙後污油水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艙抽出之污油水輸入污油艙時,其出水口應低於各艙之污油水液面。 二、污油艙污油水之排放應待全部之各艙管路及泵間污油水輸送淨盡,污油艙之油與水確已分離後,其底層待排放之放流水合於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時,始得排放。但以管路等輸送至岸上之接收槽者,不在此限。 三、排放前款放流水時,應先關閉洗艙泵、收艙泵及其他必要之閥。 四、清艙作業設置之接收槽應靠近下卸污油水之位置。 五、輸送至接收槽內之污油水,應靜置及去乳化處理後,始得將已分離之水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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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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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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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9 條規定:「雇主對仍有動力之油輪,洗艙後污油水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艙抽出之污油水輸入污油艙時,其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