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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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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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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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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39 條規定:「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