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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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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 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 二、從事油輪解體工作三年以上。
  2. 2.前項清艙安全作業主任之任務如左: 一、督導設備合於法令規定基準。 二、規劃訂定安全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 三、決定清艙作業順序及週期並協調、監督清艙作業情形。 四、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檢點。 五、督導測定作業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缺氧情形,並採取必要措施。於作業前告知安全作業負責人當日作業計畫及清艙事項。 六、作業前督導檢查船上清艙設備、機具及作業環境。 七、督導、指揮船上清艙作業並檢查已完成清艙船內之清潔及積水情形。 八、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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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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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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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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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8 條規定:「清艙安全作業主任應以高中以上畢業,具左列資格之一者選任之: 一、曾任油輪二副以上職位三年以上。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