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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伺服系統為滑塊等之減速或停止者,其伺服系統之機能故障時,應具有可停止滑塊等作動之制動裝置之構造。
  2. 伺服衝壓機械遇前項之制動發生異常時,滑塊等應停止動作,且具有操控再起動操作亦無法使滑塊等起動之構造。
  3.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皮帶或鏈條驅動滑塊等作動者,具有可防止皮帶或鏈條破損引發危險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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