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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
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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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伺服系統為滑塊等之減速或停止者,其伺服系統之機能故障時,應具有可停止滑塊等作動之制動裝置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遇前項之制動發生異常時,滑塊等應停止動作,且具有操控再起動操作亦無法使滑塊等起動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皮帶或鏈條驅動滑塊等作動者,具有可防止皮帶或鏈條破損引發危險之構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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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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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安全護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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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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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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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機械系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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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液壓系統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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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手推刨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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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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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動力堆高機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研磨機、研磨輪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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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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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標示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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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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