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9 條
- 1.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 2.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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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得知,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9 條規定了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並且列舉了三種情況下不在此限的例外。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到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條例,對於機械設備的安全要求是具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對防止機械等引起的危害有明確規定。在具體案例中,也有提到機械器具防護標準及勞動檢查所的相關檢查報告,這些都可以作為適用法條的參考。但針對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9 條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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