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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2.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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