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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2.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裝置一種以上。
  3.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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