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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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