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機械設備器具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之性能,並且符合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自動衝剪機械等規定。根據台灣法學雜誌資料,曾有一起案例,涉及自動衝剪機械的事故,因為機械未具有可自動停止運轉等安全功能,導致工人受傷。這也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應具有不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