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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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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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