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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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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2. 2.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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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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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9 條規定:「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