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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2.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查。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設備種類│使用材料等 │期限 │├────┼───────────────┼─────────┤│儲槽 │一、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十五年。 ││ │二、鋁。 │ ││ ├───────────────┼─────────┤│ │鎳鋼(2.5%~9%) │十年。 ││ ├───────────────┼─────────┤│ │相當於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之│八年(以低溫儲槽為││ │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mm2│限)。 ││ │者。 ├─────────┤│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五年。 ││ ├───────────────┼─────────┤│ │相當於鍋爐及熔接構造用壓延鋼材│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mm2 者。 │五年。 ││ ├───────────────┼─────────┤│ │高強度鋼(指抗拉強度之規格最小│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值在 58kg/mm2 以上之碳鋼)熔│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接後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五年。 ││ ├───────────────┼─────────┤│ │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三年。 ││ │ 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 ││ │二、其他材料。 │ │├────┼───────────────┼─────────┤│儲槽以外│不致發生腐蝕及其他產生材質劣化│三年。 ││之高壓氣│之虞之材料。 │ ││體設備 ├───────────────┼─────────┤│ │其他材料。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三年。 │├────┴───────────────┴─────────┤│備註: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其使用條件,使用適當之材料。 ││二、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 有困難者,以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壓││ 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 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 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三、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 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 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 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 ││四、對使用材料有顯著之腐蝕或裂隙等缺陷時,應依其實況,縮短前││ 述之期間。 ││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不受開放檢查時期之限制,每年應以外觀檢查││ 、氣密試驗等,確認有無異常。 ││六、稱「輕微」者,指適於「熔接補修中無須熱處理之界限及條件」││ 者,其期間與熔接後於爐內實施消除應力之退火時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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