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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2.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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