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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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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2. 2.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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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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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46 條規定:「以熔接製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